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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行为体的分类 □ 李金祥/文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除了主权国家外,世界政治舞台上出现了众多的非国家行为体。但非国家行为体的分类问题仍然有待理清。
进行非国家行为体分类面临的难题 在对非国家行为体进行分类时,学界遇到了一系列的难题。把非国家行为体直接划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否合理?界定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区别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给非国家行为体中的不同类别,例如,跨国组织、非政府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等等,进行界定?此外还有,如何理顺跨国组织与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其他非国家行为体的关系?跨国组织是否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 ? 最初,学者们把非国家行为体分成两类,一类是政府间国际组织 (IGO) ,另一类是国际非政府组织 (INGO) ,这两类组织被认为是除了传统主权国家外的主要非国家行为体。但如果以组织的成员属性来区别,政府间国际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区别并不很清晰。许多国际组织都同时允许政府的代表和非政府的代表出席,如以政府与组织的关系来区分,尤其是,以政府对组织的控制程度来看,无法将二者区分清楚。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明确非国家行为体的定义。本文把非国家行为体定义为:非国家行为的单位属性是行为体,即能够内聚性地凝集成一个整体而行动的实体,无论这个实体是否有正式的组织;它必须具有独立性,无论它在资金或控制上与其他实体(包括主权国家)存在多大联系,只要它不完全隶属于任何其他实体即可;在非国家性方面,它不是主权国家;在跨国性方面,它必须从事跨国性的权力竞争,即能够跨越与其他世界政治行为体建立起来的网络关系、联系和相互作用,并产生跨国性的影响力 ; 非国家行为体包括合法和不合法的世界政治行为体,它不需要获得其他世界政治行为体对其身份和地位的认可;它不包括个人或行为和影响限于国内的行为体,也不包括虽然从事跨国性权力竞争但隶属于主权国家的次国家行为体。 按照非国家行为体的定义,区分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可以不考虑政府对非国家行为体的控制程度,而只考虑非国家行为体是否完全从属于主权国家即可。因而,看起来,联合国对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定义是一个比较好的区分标准:政府间国际组织被定义为建立在国际条约基础之上的组织,而国际非政府组织则不是建立在政府间协议基础上的组织,包括那些接受政府代表或部长为成员的组织。 然而,这种划分也有局限性,有学者提到,并不是所有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都仅接受政府代表作为其成员,而且事实上许多国际非政府组织既接受政府代表也接受非政府代表;这种分类不能体现成员的属性,因而,还要对于成员属性的差异提出新的标准;另外,把非国家行为体划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方法还存在一个缺陷,即把跨国公司归于国际非政府组织一类,这就与广被接受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定义不一致,该定义认为,国际非政府组织是由来自一个国家以上的代表组成的非盈利组织。 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政经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古斯塔夫·盖拉茨认为,要给非国家行为体进行分类,就不能简单地分成两类,即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还要引入跨国组织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对。 跨国组织是非国家行为体分类之匙 跨国组织一定要进行跨国性的活动……如需阅读全文,敬请订阅《当代世界》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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