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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际大都市 新城建设之启示 □ 王小莹 /文 在世界各国,城市化进程的推动直接导致经济活动日益向大城市集中,带来了大城市规模的迅速膨胀,城市空间不断蔓延,引起了一系列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如人口密度不断增高、交通拥挤、住房短缺、就业困难、工业污染严重等。于是,在大城市周围大力发展和兴建“新城”就成为缓解大城市压力的重要手段。从很多国际大都市的形态发展过程看,不难发现它们都经历了从集中发展到分散发展的转化过程。伦敦、巴黎、东京等国际大都市在圈层式扩张城市的过程中,为了克服集中发展带来的一系列城市问题,纷纷建设自给自足的新城作为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和功能配置的主要途径。他们在新城建设方面已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这些国家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政府在体制与机制上 给予大力支持 在伦敦、巴黎早期的新城建设中,特别强调政府在建设上的投入、政策上的支持以及制度上的保障。伦敦、巴黎负责新城开发的公共组织往往都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政府还在投资交通基础设施、提供住宅补贴、建设公共住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英国 1946 年通过的新城法案,对新城土地利用制度、建设主体的职能权限及筹措建设资金的方法等作了法律规定。例如,立法规定中央政府负责供给新城开发公司所需的全部资金,利息以借款时的利息为准,全部本金和利息每年两次分期偿还, 60 年还清。这些规定为新城的建设给予了实际支持。法国中央政府按照 1965 年巴黎大区规划的设想,和私人公司合作成立了直接负责于总理的中央新城建设集团,负责协调法国国家系统中牵涉到新城的有关机构,负责工程选址、保证建设资金纳入每个部门的预算等。 成立专门的开发及管理机构 新城建设是一项耗资巨大的复杂系统工程,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新城的开发建设、社会管理、政策落实等事宜,成为国际大都市建设新城的主要做法和经验。例如,英国为了促进新城建设的顺利进行,政府一开始就成立了“新城开发局”,并赋予其三个主要职权 : 一是编制总体规划,确定选址方案;二是筹集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强制购买土地权,即可以按现有土地使用功能的价格购买新城开发土地。巴黎在新城建设中,特别成立了“新城国土开发公共规划机构”,以多重身份参与新城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日本在 1955 年成立政府主导型组织—日本住宅公团 ( 后更名为住宅·都市整备局 ) ,与东京等大都市政府合作进行新城的建设。香港在 1973 年为了推动新城的建设,专门成立了“新界拓展署”,在各新城下设分区拓展处,开展新城的设计规划工作,而 1990 年在拓展署的基础上又成立了“规划署”,仍承担着新城的规划工作。 采取多元化的 融资渠道和开发模式 目前,从国外新城建设的资金筹集和开发模式来看,具有明显的多元化特征,但不同国家之间有所差异。从新城建设费用负担来看,英国主要由中央政府全权负责;法国则中央政府承担主要费用;日本为多方筹资 ( 国民政府、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各出资三分之一 ) 。可见,政府依然是新城建设费用的“主要承担者”,但是 ……如需阅读全文,敬请订阅《当代世界》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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