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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与责任和谐共进: 西方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理论与实践 □ 熊惠平 / 文 2006 年 12 月 10 日 ,穆罕默德·尤努斯获得挪威诺贝尔和平奖。这位社会企业家用 27 美元, 30 年光阴,打造出孟加拉国放款规模最大、专属穷人的乡村银行,扭转了一亿人的命运。他的著名的“穷人的银行”以及与他同样取得成就的企业向世人宣示:企业不仅是创造利润的社会单元,还应是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载体。于是,社会企业、公司社会责任正从多个维度重新塑造全球企业行为的评价体系——一个企业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和福祉密切相关。
理论建树:西方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演化 公司社会责任是人类文明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根据当时社会的道德准则和文明规范,对企业的一种期望和要求。 西方国家最初的企业并没有社会责任的概念。他们的存在仅仅是为了赚钱。市场经济的 进一步发展,诞生了古典经济学。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将企业的功能几乎等同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高效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就算尽到了最基本的社会责任。这种认识较准确地反映了一国在经济发展的初期,社会对企业的期望要求。实际上,这是企业在自由经济的利润最大化原则下,自动地或无形地履行了社会责任。 进入 18 、 19 世纪,早期发展的西方国家由于经济成长的不平衡,也由于慈善事业是一种传统美德而被认为是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历史发展到当代,经济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人们对经济发展的期望边际效用递减,对生活质量则有了更高的追求;与此同时,人们对工业革命所带来的“副产品”——环境污染、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等,有了更多的了解与体验。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的社会责任扩展到包括教育、公共健康、就业福利、环境保护、节约和爱护资源等更为丰富的内容。 1916 年,美国的克拉克最早提出了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1953 年,“公司社会责任之父”鲍恩发表了《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开启了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现代辩论。他将其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府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其后,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演化经历了四个阶段,即 20 世纪 70 年代的公司社会回应、 80 年代的公司社会表现、 90 年代的与相关利益者理论的全面结合和 21 世纪的公司公民时代。 1979 年,卡罗尔提出了关于公司社会表现的著名的“社会责任—社会问题—社会响应”三维模型,明确了社会责任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 20 世纪 90 年代,公司社会责任研究通过与相关利益者理论的全面结合,取得了超越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力量。 1999 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提出了“全球契约”九项原则,世界银行、欧盟、经合组织等知名国际组织也纷纷给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虽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但基于“责任”的本质规定性是殊途同归。 21 世纪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进入了“公司公民”时代。韦多克提出的“三重底线”,是一个包含了赢利能力、社会关注和生态持续性的综合衡量方法,将公司的环境目标和社会目标放在与财务目标同等重要的位置,反映了对社会公平、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承诺。公司公民通过将公民的概念从个人延伸到公司,对公司社会责任思想加以继承 ……如需阅读全文,敬请订阅《当代世界》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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