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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欧盟 在联合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 龙 静 / 文
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欧洲一体化不仅仅是一个以欧洲大陆为地域范围,对内不断深化和扩展?-济与社会整合的进程,也同时是欧洲面向国际社会时独立地位不断加强,影响力不断提升的过程。 欧盟参与联合国活动的法律依据和多重身份 欧盟与联合国之间密切关系的不断发展是建立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一系列的条约框架内的。创建欧洲共同体的《罗马条约》的第116条中就要求欧洲委员会在联合国各机构中就?-济问题进行投票时向成员国提出统一的立场建议。随着一体化的深入,不断修改的《欧共体条约》首次赋予了欧洲共同体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同时,条约的第302条规定了共同体参与联合国的方式:由欧洲委员会作为欧共体的代表同联合国及其各个专门机构确保一切恰当的关系。据此,欧共体在联合国中就自己所o-盖的领域拥有了能够完全代表各个欧共体成员国的专属权限。1993年,标志欧盟诞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一方面在表述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目标时,强调了联合国宪章?-则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明确了欧盟成员国在联合国中应持有的立场:“各成员国应在国际组织内和国际会议期间D-调其行动,各成员国应在上述国际论坛上坚持联盟的共同立场”;“参加联合国安理会的联盟成员国应共同商讨问题,并向联盟其他成员国通报一切情况。任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联盟成员国在行使其职责时,应在不影响其根据联合国宪章所承担的责任的情况下,确保维护联盟的立场和利益。”。1999年5月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进一步强化了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在共同享有重要利益的地区实施共同战略,并设立了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一职。这一改进进一步提高了欧盟在联合国中,尤其是在安理会上“用同一个声音说话”的能力。 《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是一个以主权国家为参与者的国际政治组织,因此欧盟不具备成为其成员的资格。从而在参与联合国各项运作的过程中,欧盟往往根据自己影响能力的大小和利益相关程度采取不同的特殊身份。 观察员资格是欧盟在联合国各个部门和机构中最常见的身份,权力十分有限,仅限于参加正式会议,也往往只能在所有正式与会成员发表完所有意见之后才有权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观察员不能提出修正案,不能主持会议或做大会报告。更不用说投票权了。当前,欧盟在安理会、联大以及大多数的专门机构中均拥有观察员的身份。 全面参与者是另一种非常规地位,又被称为“被提升了的观察员”。这也是欧盟参与联合国运作的一个重要身份。较之观察员地位,全面的参与者可以提出议案或修改案,在发表自己的意见干预会议时也没有时间或内容长短的限制。同时还可以担任报告人或主持会议。但较之成员国地位,全面的参与者仍然没有投票权,也没有阻°-共识达成的权力。自从1992年里约“地球峰会”之后,欧盟开始以这样的身份更积极参与到在许多主要的联合国会议和常设机构的活动中,例如在联合国可持续性发展委员会和é-林问题的政府间论坛中。 欧洲共同体被接纳为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 )的正式成员是一个特例。这是由于早在 1962 年,欧共体与 FAO 就建立起了紧密的合作关系。而在 1991 年, FAO 章程的修改也为欧共体获得正式成员身份铺平了道路。自此,欧共体在 FAO 中享有代表各欧盟成员国的资格,……如需阅读全文,敬请订阅《当代世界》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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