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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反垄断法》

对外经贸合作

符启林 程益群 / 文

十 年磨一剑,中国首部《反垄断法》于 2007 年 8 月 30 日获得通过。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是中国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和有效竞争秩序的保护神。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影响广泛、意义深远,为内外资企业的竞争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政策更加公开透明、市场秩序日益规范的中国,必将为全球经贸伙伴和内外资企业带来更多发展机会,并对国际经贸合作的深化产生深远影响。

反垄断行为,

不反垄断状态

《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垄断违法行为,而不是垄断状态。经营者要具有某种垄断或者市场支配地位之后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或者实施某种行为后达到一定的市场规模 ( 结构 ) ,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时会受到法律约束。中国《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

综观当今世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 , 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 , 即结构主义模式和行为主义模式。结构主义,重视对垄断结构状态的控制,立法中往往设有对某些垄断组织予以解散或分割的制裁措施;行为主义,仅对市场支配行为和限制经济行为进行法律控制,其制裁措施一般不包含分割企业的做法。现代反垄断法主要是行为规制法,而不是结构规制法。

市场支配力是构成并影响市场结构的重要因素 , 因此,对市场支配力的是否予以规制,关键在于垄断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与否 , 不以行为为标准的属于结构主义 , 反之则属于行为主义。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垄断态度的判断,即企业是否现实地占有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并形成了对市场的支配力,以致其他企业无法与其竞争,造成市场竞争的严重不足。目前中国反垄断法采取行为主义模式 , 主要规制垄断力滥用 , 即一方面鼓励企业达到规模经济 , 另一方面对获得市场支配力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力的行为进行规制 , 其目的是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民待遇。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具体行为有:经营者之间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限制转售价格。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实行差别待遇以及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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