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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保护弱势群体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依 茗 / 文

韩国对弱势群体

保护的发展历程

韩国将弱势群体称为“疏外阶层”,其内涵与外延与我国大致相同,但侧重强调被社会主流阶层“疏远、冷落、排斥”。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经过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局部到系统的发展历程。

朝鲜战争前后,韩国经济落后,社会混乱,政府实行“先增长后分配”政策,不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少官员甚至以建立社会保险会引发“慵懒病”、“福利病”为由,反对发展社会保险,使保护弱势群体的主要制度保障难以建立。 20 世纪 60 年代,随着经济发展的起步,韩国政府制定了一大批关于消除贫困的法律,但付诸实施的只有公务员年金、军人年金、产业灾害补偿等 3 项,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相去甚远。而且韩国政府认为,依靠传统的家庭关系和相互帮助解决贫困问题比国家的救贫扶贫政策更道德、更优越。 1980 年 10 月,全斗焕领导的第五共和国制定宪法时,写入了国民有追求幸福权、工资请求权、社会福利权、环境权等权力,明确规定社会有责任保护弱者,但韩国政府仍然认为,实行社会保障是非生产性费用开支,因而态度消极。 1988 年,卢泰愚领导的第六共和国在消除财政赤字后,逐步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社会保险由口号转为行动,包括全民医疗保险、最低工资制、增加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力度在内的 8 项社会福利措施逐步付诸实施。目前,韩国政府以建立福利和增长相均衡的具有韩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目标,采取全方位、多层次的措施实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其有关做法和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韩国保护弱势群体

的主要做法

(一)就业方面,从社会、劳动者、企业三方面入手,实行建立失业保险、加强就业培训、鼓励稳定就业“三管齐下”。韩国于 1993 年制订雇佣保险法, 1995 年 7 月开始实行,由劳动部职业安定局主管,受保者为 30 人以上的私人企业雇员,后逐步扩大范围。韩国的雇佣保险不同于一般性的失业保险,其支出除主要用于对失业者进行救济外,还用于积极防止和减少失业的发生,如对稳定就业、开展劳动技能培训的企业进行补助等。同时,韩国政策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培训,把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作为解决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形成了一个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社会、企业和民间共同积极参与,覆盖面广的培训网络。主要类型有:一是对失业者(无业者)的培训,即对未就业人员或离职人员进行就业或创业的职业能力开发。二是自救培训,即对贫困家庭的成员进行批发零售、缝补、汽车修理等技能培训,培训时间长短视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而定,政府对受培训人员给予一定补贴。三是雇佣促进培训,其对象为未参加雇佣保险的退伍军人、农民等。政府给予受培训者一定的交通、生活补贴。四是女性家长培训,即对因维持生活或家庭负担较重而无法参加职业训练课程的女性家长进行培训,对受训女性及其子女在受训期间的交通、伙食及生活费也给予一定的补贴。此外,在长期失业者、女性家长、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创业方面,政府还以简化手续、提供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二)住房方面,从供、求两线入手,通过增加供给、限制房价、提供低息信贷等解决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主要政策有:

1 、增加住房供应量。如 1988 年,制定 1988 - 1992 年新建 200 万套住房的计划,实际建成 270 万套,住房供应量迅速增加,大大缓解了城市住房短缺状况,稳定了一度急剧上涨的房价。 1993 年至 1997 年,韩国政府平均每年提供 50 - 60 万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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